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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售出未入住按70%计收物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7:45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7月13日讯(记者 王海燕)根据省发改厅、建设厅今天下发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高档住宅区由原来的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而房屋售出未入住使用的物业管理费,由原来的按50%计收改为按70%计收。《办法》从8月1日起实施。

   ┏代收水电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用应由业主(使用人)分摊,分摊办法另行规定。

   ┏物管费按测评的物业收费等级收取┓

  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省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测评小区的物业收费等级,按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业收费等级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报经具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另定收费标准。

   ┏业主可用两种方式约定物管费┓

  从8月1日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还可以采取酬金制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拥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公共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中列支┓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其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作为物业日常维修养护费应单独列支。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中的日常维修养护费,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结余的转下年度使用。

   ┏房屋售出未入住的物管费按照70%计收┓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售出后从未入住使用,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间断入住使用的,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70%计收。而原来的规定是,此类情况,业主只需支付50%的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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