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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停错地丢了算倒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8:16 南京晨报

  晨报讯 “我的车子是在小区内被偷的,凭啥不让物管赔。”万薇得知自己败诉后,仍然弄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输了官司。

  万薇买了一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住进去以后,该房地产公司成立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12月21日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第七条规定:对住宅区内的各种车辆实行管制。

  万薇称,2005年7月9日上午8点到9点之间,她把助力车停放在地下室过道上被偷了,当时车辆头锁及挂钩均已锁好。“我多次找到物业公司交涉,因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该赔偿我的损失。”万薇说,物业公司却拒绝赔付。

  物业公司则表示,《物业管理合同》第七条约定,各种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对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按规定收取停车费。万薇的车子是停在地下室过道上的,并未按约定停放,更未交给物业保管;同时,万薇交的费用服务内容主要是清扫、保洁、环境美化等。物业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溧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万薇的助力车是停放在地下室通道内被盗,显然不是物业公司未履行服务合同约定导致的损害,故万薇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助力车一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以上人物为化名)

  作者:朱道海 王磊 姚君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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