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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还没好合同到期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8:16 南京晨报

  晨报讯 上班工作期间受伤,治疗终结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为了补偿金,工伤职工将所在单位告上仲裁庭,仲裁裁决后单位不服,又将该职工告上法院。昨日,雨花台区法院作出判决,南京某管桩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某补偿金109025.90元。

  2002年7月,张某应聘到南京某管桩有限公司从事机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2月1日,张某在检修龙门吊卷扬机刹车皮时,左小腿被电器螺栓绞断,经医院抢救治

疗,诊断为左小腿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后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构成7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南京某管桩有限公司支付了抢救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张某出院后便一直在家休息。2004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30日,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即终止,未支付补偿金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张某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伤残达7级,南京某管桩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张某相应的补偿金。法院遂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郑冰 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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