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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自负条款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8:32 沈阳网-沈阳今报

  今报讯(记者赵哲)签的劳务合同里有“如发生了事故,后果由当事人自负”的条款,结果干活时受了伤,医药费和误工费该怎么算?昨天,律师表示,因工受伤后果自负的条款无效。合同规定:因工受伤后果自负

  2006年2月9日,李先生和四海货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为四海公司出劳务。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李先生在工作中发生了事故,后果由他自负。

  今年4月5日,李先生在为四海公司干活的时候,不幸摔断了三根肋骨。事故发生后,四海公司的负责人岳先生把李先生送到了医院,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之后我就在家里养病,一躺就是3个多月;这段时间里我找岳老板要钱,他说只能给我干活11天的工资,养病的这3个月不给钱;而且,还有大约600多元的药费也没给我报。”李先生说。公司负责人:养病期间不给工资

  四海公司的负责人岳先生表示,为李先生看病已经花了1300多元钱,而李先生干11天活的工资也给他准备好了。

  “我们这里是干一天活给一天的钱。另外,他说的没给他报的药费钱是他私下花的,这笔钱是不是治他病花的,我有疑问。”岳先生说。律师说法:因工受伤工资照给

  同方律师事务所的周爽律师表示,李先生和四海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如发生了事故,后果由当事人自负”的条款是无效的。

  “如果是因工受伤,就应该得到用工单位的救助;而在养伤期间,用工单位也应该照常给开工资”,周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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