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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滞纳金部分减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8:36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7月13日,记者从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出台了减免个体从业人员部分养老保险滞纳金的最新政策。

  自2006年7月12日起至9月30日止,我市个体从业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时,按规定计算的滞纳金在不超过补缴本金的40%之内据实征收,超过补缴本金40%的最高按40%征收。

  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对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每天2‰的比例加收滞纳金。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体从业人员补缴2001年6月30日以前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从欠费年度次年1月1日起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补缴2001年7月1日以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从欠费第四个月的1日起(含欠费当月)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加收2‰滞纳金。(田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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