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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法官”蜕变的忧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8:38 法制日报

  唐吉凯,原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副院长,曾主审“湖南最大女贪官蒋艳萍案”,并在全国率先推出解决“执行难”的法院执行机构改革,被称为“明星法官”、“学者型”官员。然而,就是这样的一位“明星法官”,却在任职期间三次向原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行贿“买官”,并通过中介公司受贿。

  现实生活中,无良的法官不是个例,但唐吉凯作为一个“明星法官”,一个“学者

型”官员,应该深知法律的神圣和威严,竟然也走上买官受贿的庸俗道路,多少还是让人有些瞠目。“明星法官”买官和受贿,显然是利欲熏心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这无疑是告诉我们,跑官买官、行贿受贿已经渗透到司法领域。“明星法官”尚且如此,其他法官呢?

  这样的猜测似乎有点“以小人之心度君子”的嫌疑。不过,谁让你是法官呢?法官是什么?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是司法正义的守护神。对法官而言,是国家法律秩序的维护者,行使着国家的司法权力。基于法官在诉讼中具有的地位和作用,相应地决定了法官要承担远远高于其他一般公职人员的责任。不贪污受贿、不徇私枉法、不滥用职权、不玩忽职守等是对其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法官的腐败,哪怕是极小的腐败,都会造成对司法正义的玷污,打击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和信任。

  有人如是评价这位“明星法官”:“戴副眼镜,文质彬彬,并没有给人一副贪官的模样。”可惜,唐吉凯的买官、受贿等行为,最终还是无情地粉碎了笼罩在其身上的“明星法官”的神圣光环,也打破了人们对法官道德素养的美好期待。

  一声叹息之外,“明星法官”蜕变也给了我们反思的机会。有时候,腐败恰恰是反腐的绝好教材。以往,我们关注的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无论是2001年10月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还是各地方法院出台的“禁令”之类的规范,都强调了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其意显然在于通过加强纪律约束,严明法院审判纪律,规范法官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廉洁。而实际上,对于法官的审判行为,一般可以通过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审级制度等法律制度和程序进行监督或纠正;而法官的非审判行为,由于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之外的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还缺乏相应完善的刚性约束机制。正如唐吉凯的买官、受贿等行为,不是发生在法庭上,而是发生在法庭之外,发生在见不得阳光的角落里。

  所以,除了加强对法官非审判行为的制度规范约束之外,对手中握有司法权的法官们而言,首要的还是必须具有强烈的自律意识,要努力管好自己法庭内外的言行。孟德斯鸠曾极富洞见的指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司法权同其他权力一样,都具有“双刃剑”的作用。试想,如果法官可以不遵纪守法,法官如果可以无视甚至践踏法律,法官如果也买官受贿,还有什么理由要求人民信守、遵循法律呢?

  法官的职业性质要求法官必须是遵守法律和道德的楷模,必须是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先行者,必须避免任何偏倚的行为,这样才能赢得公众和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明星法官”唐吉凯的蜕变,又一次提醒我们:对法官而言,该如何管好自己不是个小问题。这或许是这桩司法丑闻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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