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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不急着起诉 先行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8:38 法制日报

  本报讯殷培军 薛伟 对于轻伤害案件,实践中通常都走刑事诉讼程序,虽能解决法律问题,但不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怨仇,同时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针对这种弊端,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试行《临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实施办法》,对轻伤害案件实行调解。

  该《实施办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且是初犯、偶犯,未激起民愤,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委托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居住地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合理、合情地进行调解,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检察机关自收案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委托调解的范围。对于属于委托调解范围的,应在三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在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案件承办人明确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决定委托调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在委托调解前,向拟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并移送有关材料;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出具《委托人民调解回复函》,并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继续审查起诉;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目前,该市已有120起轻伤害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适用该办法,其中103起案件通过委托调解和当事人交流和解,达到了撤案、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转民”的处理结果,“刑转民”案件占同期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1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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