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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判决又陷法律于两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8:38 法制日报

  新闻快读

  一位农村户口的居民,在四川省成都市生活工作了十余年,并在这里买房、买车、安家。一场车祸中,他不幸丧生。在按什么标准赔偿上,他的家人与肇事者发生分歧。

  难题摆在法官面前:赔偿权利人身份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其常居住地为准?是

按农村居民丧亡赔偿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丧亡赔偿标准?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可不同标准赔偿金额相差十一万余元。

  在“平等对待、禁止歧视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任务”理念的主导下,法院终按城市人口标准作出判决。判决作出后,社会各界褒贬不一。记者走访主审法官及有关法律专家,了解到此案背后一些不为人知的内情。

  法院为难之处

  □依照现行司法解释造成同命不同价有违平等理念

  □缺城乡统一人均收入标准人身伤害赔偿如何计算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造成法院怎么判都会被指不公

  胡强 本报记者 张晓东

  在城市生活了十余年的农村居民邬某在一场车祸中不幸丧生,其丧亡赔偿金该按农村村民标准还是按城市人口标准来赔?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城市人口赔偿标准,判令被告支付邬某家属丧亡赔偿金167720元。

  这一判决相对于时常出现在人们眼前的同命不同价案例,无异于“重磅炸弹”。有人说,“这一判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有人觉得,“同命同价并不代表公正”。

  7月11日至13日,记者走访了该案的主审法官和一些法律专家,了解到此案背后一些不为人知的内情。

  事件回放

  农村居民车祸死亡 赔偿标准引发争议

  1月8日晚,邬某驾自家一辆微型客车回家,行至成都市百草路与天河路交叉路口时,一辆中型货车违章超车,两车相撞。邬某伤势过重身亡。

  邬某的户籍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大营村。10年前来成都闯荡。经过几年艰苦打拼,他在成都市某小区购置了商品房,添置了汽车,家庭比一般“城里人”还殷实。

  根据成都市的规定,购置一定面积量的商品房,有权入户成都。但邬某生前并未把户口迁来,户口性质仍属粮农。

  交警部门很快作出“事故由货车司机违章超车所致,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书。但货车司机李某就邬某丧亡赔偿金之事,却始终无法与邬某家属达成共识,双方对簿公堂。

  法庭上,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20年计算。邬某属农村户籍,理当按农村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付。

  而邬某的家属认为,尽管邬某户口性质属粮农,但他在城市生活了十余年,早已融入到城市生活。不能因户口性质上的差异性,否认其价值创造和生活方式,李某应按城市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偿。

  赔偿权利人身份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其常居住地为准?是按农村居民丧亡赔偿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丧亡赔偿标准?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可不同标准之间的赔偿金额相差11万余元。一道法律难题摆在法官面前。

  几经斟酌,法院终于下判:

  邬某虽属农村户籍,但在市区居住长久,并购置房产,经商多年,其收入并非农业收入,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与受害人生前实际身份不符,有违我国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公正适法的原则。

  ……以城市人口赔偿标准,判令李某支付邬某家属丧亡赔偿金167720元。

  法官释因

  机械理解司法解释 并不符合法治理念

  该案主审法官曾耀林告诉记者,有关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解释时已予以说明。在审判中我们感到,平等对待、禁止歧视,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殷切期待,如果机械地按字面词义执行解释,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就本案而言,邬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其在城市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也出资购买了城市商品房,如果简单以户口定身份,以农村人口的标准给予赔付,显然有违公平、公正。

  各界交锋

  赞同:体现生命权平等理念 反对: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

  此案判决后,记者随机采访了成都市部分市民。

  不少人对判决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既体现了对生命权平等的尊重,又合乎群众意愿。

  “死亡赔偿也要分出三六九等?难道农村人一生下来就低城市人一等吗?”市民方先生认为,在死亡赔偿问题上,现有法律规定明显有歧视倾向。城乡居民收入上有差别,这确实是国情,但为什么一遇到赔偿问题时就讲国情,而在享受公民待遇上就不讲国情了呢?农村村民在城里的生活消费并没有因为是农村户籍而获得优惠,如果同命不同价,万一在交通事故中同时有市民和农民等待救援,而只能先救一人,肇事者绝对会先救市民,因为比起农民来,市民他更“赔不起”。

  “同命不同价有违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理念,公民享有的平等权也应体现在伤害赔偿的平等上,不能因户籍之别剥夺彼此间的平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人民陪审员说,随着城乡差别的日益缩小,一些在城镇打工经商的农民,收入标准并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标准。如果仍以户口性质决定赔偿额的标准,对农村居民和广大农民工来讲,显失公平。“这一判决合乎广泛的民意期待,合乎生命权平等的最基本原则。”

  在一片赞誉声中,记者也听到了不同声音。

  一位在基层法院长期从事民庭审判工作的法官说,这个判决明显逾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他说,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车祸赔偿标准应该以受害人户籍地为准。目前的规定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如果以同一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城乡差别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城镇和乡村居民获得不同数额的赔偿,才能得到相同的效果。

  成都市部分法学界人士也认为,从全局来说,不能否认目前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与生活水平的较大差异,而且,这一差异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存在,人身损害赔偿不同标准反映了城乡差别的实际国情。即使实行了同一标准也不一定能实现真正的公平。现在所说的赔偿并不是人生命的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格,有的农村人均年收入只有1000元,在生活水平低的地区,获赔5万元,可能比发达城市获赔50万元作用都大。按照劳动力价格差异获得不同赔偿是国际通用的理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参照了这一通用做法。

  专家观点对撞正方:具里程碑意义反方:难以代表公正

  对于此案的判决结果,专家学者的观点也不一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指出,该判决在法院判决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源于国家户籍管理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有关司法解释,有违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傅江认为,生命权的平等应体现为同样多的死亡赔偿费,同命应该同价。他说,世界是多变的,任何人都无法预料别人明天会怎样,更不用说下半辈子的情况了。一个人下半辈子的收入是没办法算清的,同样,精神损害也没具体标准。在两者都无法准确计算的情况下,为体现生命权的平等和利于操作,规定同样数额的死亡赔偿更体现平等原则。因此,该判决值得我们借鉴和复制。

  “平等不等于平均!”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石开贵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同命不同价并不等于不平等,相反,它体现了经济价值的取向,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虽然人的生命没有贵贱之分,但由于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不同,投入成本多的人创造的价值也更多,其死亡赔偿金当然就该多赔些。平等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但是,平等却不能被绝对化。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的局面是历史难题,司法本身并不具有消除这种二元结构的功能。在城乡差异、地区差异一时难以消除的前提下,如果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试图追求一种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其结果却导致真正意义上的不平等。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郑太安也认为,对于死者家属赔偿的本意在于,补偿因亲人的突然离去而给家庭带来的利益损失。这就需要对这种损失进行估算,而这一估算自然要与当地的收入状况和生活成本相联系考虑。事实存在的城乡收入状况和生活成本上的差异,就形成了司法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按城乡两种标准计算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对某一类群体的特别歧视。

  同样是生命,但赔偿却大不一样,确实很不公平。同命同价就肯定公平吗?郑太安说,从理念上讲,同命不同价不公平;从现实情况讲,同命同价也不公平。

  他认为,出现这种悖论的原因是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这种二元结构给司法实践制造了一个两难选择:左也不公平,右也不公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达到城乡共同富裕的目标,这比同命同价更值得期待。

   同命不同价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同命同价的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提高到40万元,死亡赔偿金一律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相关地方规定

  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4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有关指导意见,规定: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今年以来部分同命同价案例

  6月7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车祸中被车撞成植物人的程婷,虽属农业户口,但已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在事故发生时已有固定收入,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获赔160460元。

  2006年五六月间,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一审判决被告按照城镇死亡赔偿标准赔付死于车祸的农民工家属。

  今年以来部分同命不同价的案例

  5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府井劫杀的哥案,被撞死路人因为是城镇户口,其家属获得赔偿金45万余元,而出租车司机为农村户口,其家属获得的赔偿金为23万余元。

  1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公交车上摔倒死亡的蔡佑兰获赔8.6万余元,这比一审法院的判决少了16万余元。改判的理由是蔡为农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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