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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法院受贿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8:39 兰州晨报

  震动司法界: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451万余元成被告7月8日至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一场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公开审理,本案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在此审理。

  乌铁中院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本案的被告单位应该是乌铁中院还是乌鲁木齐铁路法

官协会,成为庭审中的辩论焦点。被告人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先后被法警带上法庭受审。

  考虑到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事实陈述

  庭审中,公诉方提供了71份共8组证据,以证明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告人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涉嫌单位受贿罪、个人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蔡红军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王青梅涉嫌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从公诉机关宣读的起诉书可以了解到,昌吉州检察院在指控犯罪事实时分了两个部分:一个是单位犯罪部分;另一个是个人犯罪部分。

  3宗罪让法院成为被告

  2001年,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一公司经理李某的提议,将法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牗法院三,公司七牘,并安排副院长李某以该院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由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具体负责协调,2001年至2005年7月,共收受拍卖公司付给的佣金94万余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2000年下半年,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的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该物价事务所四六分成,由蔡红军负责,5年内共收人民币284万余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此外,被告单位乌铁中院还成立“A类”办案组,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公司申请执行某银行、某集团等案件,在2002年至2005年间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以“感谢费”名义给付72万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检方说,自2000年至2005年,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人民币451万余元,交由王青梅管理,王按院长的授意,未将上述款项存入法院的账户,而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者直接提取现金使用。

  院长个人也受贿贪污

  检方另指控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受贿罪、贪污罪:杨曾在2005年以帮助女婿偿还债务名义收受某集团总经理10万;2005年1月,杨要求王青梅从单位小金库提出现金10万元给女儿买车,此款一直未还。

  -专家说法

  执法犯法必当严惩

  新疆唯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法学专家连振华认为,法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其他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刑事被告,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自然也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它不能排除在国家机关之外。

  另外,连振华说,单位受贿罪的本质不是给单位判刑,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处罚金,量刑主要是针对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此案即便单位被定有罪,乌铁中院仍然可以行使它的审判权,因为主要责任人该判刑的已经被判刑,审判队伍已经重新调整和充实,行使审判权也就不再有法律障碍。

  连振华说,他支持检察机关的意见,法院作为一级审判机关执法犯法,应当予以严惩。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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