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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首次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9:19 南方日报

  粤首次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省政府今年拨3000万扶持公共安全生产,深圳广州珠海等市纷纷跟进

  本报讯(记者/谢思佳实习生/陈舒)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省政府已在今年省财政预算中,专门安排3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公共

安全投入项目。日前出台的《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更证实了该专项资金安排的长效性。截止记者发稿,有关该专项资金2006年的具体安排方案还正在商议之中。

  3000万启动公共安全投入

  日前,已确认的2006年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3000万元。据了解,这是我省首次设立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一来为加大公共安全投入,二来也为弥补历史安全投入欠账。”一位知情人士坦言资金设立的初衷。

  该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监控防治、技术进步和宣传教育等项目。支持方式采取补助的方式。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机构、在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是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相关单位。

  申报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省属项目承担单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区)项目须经所在地同级安全生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县、市(区)项目在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的同时,须报地级市安全生产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截留挪用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我省退出烟花爆竹生产期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就已经“立了功”。今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和市(县)财政局收到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补助、追缴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另外,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深圳等市已设立相应专项资金

  记者在各市了解到,省政府此举的示范作用非常明显,省内各地级市已纷纷跟进相应措施。

  深圳市已设立了该市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广州、珠海、东莞等市设立该专项资金的工作也正在通过相关程序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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