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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昨出新政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符合条件可免3年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9:2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乔俊楠)根据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通知,广州市结合实际,于昨日就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2005年为新旧政策衔接时间

  广州市国税局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规定,2005年前已核准享受旧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享受年限不足3年,但仍符合原有减免税条件的,对剩余的减免税期可分别向其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据解释,2005年前已核准享受旧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在200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有关“认定证明”,符合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按照财税有关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仍按原规定执行。

  结合实际情况,定额税收优惠每年每人4800元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依次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能结转下年度扣减。

  须签订新劳动合同

  新政策还明确规定:除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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