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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大撤了政府纪要不值得高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9:32 四川新闻网

  2005年7月16日,山西省平陆县政府就县安监局《关于三门峡大坝钢桥维修方案》进行研究,并产生了政府联席会议(2005)11号纪要。允许龙潭沟煤矿在承诺维修三门峡大坝钢桥后减免掉其能源建设基金,并允许它在钢桥上收费。时近一年,该煤矿不仅未对该桥进行维修,而且还拦截车辆,公然变相收费。时隔一年,2006年7月7日,平陆县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了该纪要时认为,该纪要属明显的越权行为,故做出决定,撤销这个会议纪要(山西新闻网)。

  我注意到,这条报道是做为对人大正面报道的形式来宣传的。政府纪要违法,人大予以纠正,合情合理,以事实赋予人大一个立法监督机关的形象。应该说这值得人欣慰,但纵观整个事件,在我看来,人大撤消了政府纪要这件事本身不值得高兴。

  我们都知道,各级人大机关我们国家的立法监督机关,担负着立法、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职责。但事实上,各级人大的这种监督职责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多么深刻的落实。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基层人大机关,一度成为干部们养老的地方,成为一个摆设,根本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近些年来,随着要求人大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呼声越来越高,各级人大机关顺行使监督权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离百姓的要求和其自身职能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多数人大机关还停留在履行程度的层面上,很少能主动出击去发挥其监督职能。

  这次,平陆县人大能撤消政府违法的会议纪要,本身来说应该是令人欣慰,但却又不值得我们高兴。因为一方面,平陆人大只是在履行自己份内的职责,另一方面,无论如何我们都体味着它的这种监督职能都来的更晚了些。时光已过去了一年的工夫,在这一年中要发生多少事件啊!想那三门峡钢桥,正是由于存在安全隐患才要维修,而姑且不去论县政府有权允许煤矿违规收费,就单讲大桥的安全来讲,一年的时间,没有对其进行任何的维修维护,就因为一份政府纪要,就使危桥存在了一年的工夫,假使由大桥安全而出现事故,那么谁来负责?就是有人负责,那么造成的人员伤亡又能挽救得了吗?所以我说,人大做为监督机关,应该主动地去进行监督。就拿平陆事件来说吧,为什么不在平陆县政府纪要出台伊始就予以撤销呢?那样不是更好吗?而在央视《焦点访谈》早有曝光后再予以撤销,怎么都让人以为这只是事后?于压力之下的一种消极的反映。

  因而,平陆人大撤销政府纪要一事不值得我们高兴,我们期盼着有一天人大机关能够真正担负起监督政府工作的重任,到那时我们才会真正感到高兴。(作者:欢乐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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