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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应当尊重黄静案判决的司法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0:40 四川新闻网

  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案发41个月后,曾被认为“中国网络第一案”的女教师黄静裸死案,7月10日终于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宣判。一审判决其生前男友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但需赔偿黄静亲属经济损失5万余元。

  (7月13日《成都商报》)

  显然,饱尝失女之痛的黄静父母很难接受这一无罪判决结果,“决不接受这种不公的判决结果”,是黄静母亲的明确表态。上访将是她们的必然选择,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被害人家属对刑事判决是没有上诉权的。

  黄静母亲的态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笔者认为,在尊重黄静亲属行使法定权利的同时,包括黄静父母在内的广大公众和社会舆论也应当充分尊重司法的理性,特别是广大公众和社会舆论务必防止以冲动代替思考,以义愤代替理性,谨防进行不适当地推波助澜,使黄静父母陷于两难境地。

  黄静案因多份结论矛盾的死亡鉴定和以网络为主的高度公众关注而成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也由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演变为一个公共事件。正基于此,笔者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的作出,也从多方面考验了法院的司法理性,由于公众的持续不断的高度关注,从正常逻辑分析,法院的一审判决的作出应该是十分慎重的,也是公正的。

  另外两个制度因素更具决定性。一是司法判决必须建立在“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二是司法活动必须遵守“疑罪从无”原则。

  司法判决的基础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这是确保司法理性的客观基础,也是世界各国司法的通行做法。在普通人眼里客观事实只有一个,那就是它的本来面目。而在司法活动中,由于受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案件的本来面目往往是难以还原和完全被掌握的,因此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事实、满足定罪量刑的法律事实标准,司法机关就可以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并定罪量刑。相反,如果缺乏法律要求的犯罪事实,那么司法机关就不能作出有罪判决。“疑罪从无”原则在普通人来讲,更是难以接受,特别是要让被害人亲属接受这一原则,势必登天还难,但这一原则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是必不可少的,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而在那一夜到底发生了什么,可能既不是黄静父母想象的事实,也不是公众通过媒体间接得来的事实,甚至也许不是目前法院认定的事实,更不完全是黄静前男友供述的事实,真正的客观事实只有黄静自己最清楚,可惜死人不能说话,更不能作证。这恰恰是司法活动以“法律事实”为基础的根本原因。相对于无法还原的客观事实来说,法院的认定是最可靠和最理性的,应该得到相关各方尤其公众和社会舆论的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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