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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十一五”环保目标确定  全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控制在九点五万吨和四点四万吨以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0:49 中国环境报

  陈祖洪 孙秀英

  本报讯记者近日从海南省委、省政府在海口召开的海南生态省建设暨全省环保大会上获悉,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构建和谐海南,海南省政府日前正式颁发加强环保工作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确定海南省“十一五”时期环保主要目标为:至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控制在9.5万吨以下,比“十五”期末削减5%;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4.4万吨以下,主要流域、区域、近岸海域、主要城市的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部分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各环境功能区分别达到规定标准;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主要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森林覆盖率达到60%;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高,环境安全应急机制日趋完善;环境特色进一步显现,为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实施意见要求,要按照《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积极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全省琼北、琼南、东部沿海、西部和中部5个各具特色的功能经济区的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保护集中饮用水源地,各市、县政府要在今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中饮用水源地的划定,保障饮用水安全。要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强赤潮监测与预警预报以及海洋污染突发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环保政绩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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