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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郭敬明为何可以"牛气"冲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1:14 云网

  青年“作家”郭敬明因为被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裁定他所“著”的印刷品《梦里花落知多少》剽窃了庄羽的小说《圈里圈外》,而被判与出版社共同赔偿2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道歉。但郭敬明却宣称:他只赔款,不道歉,原因是他“不能放弃自己的原则,放弃了曾经创作的辛苦,放弃了所有喜欢我文字的人的希望”。(见7月12日《新闻晚报》A3版)从5月份判决到现在,郭敬明一直拒绝道歉,这位文坛新人确实“牛气”冲天。

  我很“钦佩”郭敬明的“牛气”,剽窃二字,过去对一个文化人是绝对碰不得的“高压线”,是事关个人名誉的大事,假如一旦被人指为剽窃,那就是与偷盗者同类,是绝对要钻地洞而无颜见人的。但现在文坛出了一位“新秀”郭敬明,他干了剽窃丑事却不悔不羞,莫非现在的“世道”真的变了,社会价值观变了?不过想想也不对呵,北京市中院、高级不是都维护了庄羽的权益了吗?那郭敬明他还“牛”什么?

  按郭敬明的说法,他是不能放弃自己的“原则”,不能放弃了自己的“辛苦”,放弃了所有(?)喜欢他文字的人的“希望”。这段话可看作是他所以还能“牛气”的依据。郭敬明称不能放弃自己的“辛苦”,这能理解,他剽窃别人的东西,总还得有所“付出”,例如选择抄谁的作品要动脑子,抄什么乃至一个字一个字地抄下装到自己的“作品”中,也确实要费些时间、费点气力,就像偷盗者一样,也是有付出“成本”的。郭敬明确实“辛苦”了一番,他“不能放弃”亦在情理之中,这大概亦可算是郭敬明的做人“原则”吧:只要我是“付出”过的,即使是剽窃他人的,他也决不“放弃”。

  然而我所忧虑的,倒是他的第三句话,即不能放弃了喜欢他文字的人的“希望”。开始我还读不懂他这句话的意思,心想他都干了剽窃丑事,还有谁“喜欢”他?仔细一想,我感到郭敬明的话决不是梦呓,而是可能成立的。首先,他认为自己的那部《梦里花落知多少》的印刷品还很能卖得动,因为社会上有胡涂读者认为剽窃不剽窃,仅是庄羽关心的事,与己无关,只要“书”好看就行。其次,郭敬明虽输了这场官司,但个人却因此更出了名,而这“名”(管他臭名、恶名还是好名声)便会成为他今后的出版物的卖点,客观上起到了“炒热”的作用。可以肯定的是,会有出版社闻名而去找他写书,而且事实上郭敬明出了“事”后名声并未“臭”,例如:近期上海某杂志为庆祝创刊50周年,还专门想邀郭敬明提供作品进专号,最后因郭敬明“牛气”,未拿作品来而没成功,而这家杂志社是应当能看到5月份北京市高院的终审裁定的,他们明知郭某陷于剽窃丑闻而仍向他约稿,后来还因未拿到稿子而弄出“风波”,这就说明郭敬明的“牛气”确实是“底气十足”的,他确实代表了一些人的“希望”。

  现在,法院正在考虑强制执行郭敬明道歉,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我以为,这么做,对郭敬明依然没什么警戒作用,也不能保证他今后会不会再干。因为经过此番炒作,他已成为热点人物,其文字自然也就进一步成为卖点了。我以为,法律对“郭敬明们”的整治,不能光是落实在赔偿上,落实在道歉上,而是应依据情节轻重,考虑是否该剥夺他们的著作发表权,情节轻微而又道歉悔过的,可以赔偿、追还非法所得了结;情节较重的,可以剝夺一年或几年的著作发表权;情节恶劣而又不认错的,亦可考虑剝夺终身作品发表权。如此一来,“郭敬明们”还能牛气冲天吗?出版社、杂志社还能够利用丑闻炒作而作为“卖点”吗?

  近年来,由于我们的法律法规不完备,社会上又有一些人心态出了问题,因此,社会文明的道德底线不断被突破,例如某些文坛剽窃丑闻的当事人“出事”后不臭反香,甚至还能安坐官位。还有,大学生考试作弊后,学校经查实后予以开除,而当事学生居然还有脸状告母校,而法院居然也给予立案,甚至学校反被判令收回处分决定的。还有的学术造假被人发现后,所在单位部门领导不仅不处理,反而千方百计捂住,以免家丑外扬,凡此种种,无形中社会道德底线就逐渐被一一突破了,以致剽窃、作弊之类的丑闻不断发生,而当事人也大都能脸不变色心不跳,甚至像郭敬明这样“理直气壮”宣称坚决不道歉的。看来,要维护这类社会道德的底线,法律首先要严肃起来、完善起来,有切实的治理办法和措施。

  另外,行业协会也要承担起维护行规的作用,像剽窃这类丑闻发生后,出版家协会就可以起来为会员维权,同时要求版协成员单位自律,不去“闻丑逐名”,从而使这类文坛扒手的文字再也找不到出路,让他们再也承担不起犯法“成本”,那么,今后也许干这类的事的人会少起来甚至绝迹,他们在被揭发处理以后再也“牛”不起来。(陈云发)

  责任编辑: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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