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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买车他贷款车主失踪他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1:4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陆丹) 为赚2000元,广州户籍男子以个人名义帮外地朋友贷款买车,没成想朋友出了车祸,自己却被银行告上法庭追贷款。虽然他曾和朋友签有免责协议,但银行却只认他在贷款合同上的签名。日前,白云区法院判决陈某要还贷款本息7万多元。

  2002年6月,白云区陈某经朋友高某介绍认识外地人罗某,罗某要在广州购车,想要

以陈某的名义办理借款手续,只需要陈某在借款合同上签个字。对方还出具了一份经律师所见证的责任协议书,其上写明,如果车辆出现任何问题均与陈某无关,并承诺给付陈某2000元酬金。陈某遂以自己名义向某银行白云支行借款97000元,后由罗某向银行定期还款。

  不料,2003年8月,罗某驾车在湖南出了车祸,车辆被当地法院扣押。从2003年9月起,银行没有收到任何还款,便将陈某告上法庭。银行方面根据贷款合同认定陈某就是借款人,应该依约还债。

  为证明车辆不是由其购买及使用,陈某向银行出示了那份《车辆责任协议书》。但银行认为,不管陈某是否真正借款人,银行只认贷款合同上白纸黑字的陈某签名,要求陈某尽快赔付69049.9元。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依约履行义务,向陈某发放了贷款97000元,而陈某却未能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其行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陈某与罗某之间的约定,则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对银行无约束力。法院据此判令陈某应归还银行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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