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注水猪”哈市出台新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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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1:45 生活报 |
本报首席记者 张立 本报13日讯记者今日获悉,《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近日已由哈市政府修订完成,提请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据介绍,《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是1996年3月30日制定的,1 998年12月30日曾做过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在打击“注水猪”等违规行为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其中在原《条例》第17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定点屠宰厂不得屠宰已经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两项内容。同时严格规定了“待宰生猪进厂应停食静养12小时以上方可屠宰。”新修订的《条例》中还删除了有关具有自检条件的屠宰厂可自行进行屠宰检疫的规定,将屠宰检疫行为的实施主体统一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进行屠宰检疫。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对不履行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的管理、监督职责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