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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争议协调”,规范执法行为的好举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20:00 光明网
沈仰佑

  据《人民日报》报道,针对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罚单争着开,麻烦躲着走”的现象,湖北省于6月1日实行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统一协调责任,不执行、慢执行协调意见将被问责。这无疑为妥善解决行政执法争议,提供了机制保障。

  随着法治社会的日益推进,行政执法的频率将越来越大,与之俱来的对执法的要求

也将越来越高。然而我们看到,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自觉不自觉地把“执法”变成了“执罚”,以至见“利”就抢,遇“难”就让。由于工作推诿,各自为政,不仅导致行政执法的“打架”或“扯皮”现象,而且扰乱了正常的执法秩序,损害了百姓利益和机关的自身形象。

  本来,部门间利益冲突的客观存在,加之法律水准不一,出现行政执法争议是难免的,也是十分正常的。问题是,过去没有合法解决“争议”的渠道,双方往往是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结果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乃至出现“官大压一级”、“权大即有理”的咄咄怪事。这样空耗了大量宝贵时间不说,弄得不好,还会激化矛盾,滋生不安定因素和不正之风。《协调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既较快地“平息”了执法争议,又规范了执法行为,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大有裨益的。

  法律的一个基本属性是公正。“非平正无以制断”(《淮南子·主术训》)。要搞好“争议协调”,关键在于出以公心,依法办事,民主协商,公正决断。对争议双方来说,除了端正态度,重要的是顾全大局,彼此尊重,互相谅解,严以律己,无条件地服从正确的“裁定”,并自觉与“官本位”和特权思想彻底决裂。惟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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