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偷拍的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20:00 光明网
肖擎

  重庆綦江县纪委为了改善当地机关工作作风,利用密拍设备,采取暗访手段,搜集全县63个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中各种负面音像资料,以监督其行为。对办事群众粗暴冷漠,上班听音乐打瞌睡或是外出吃饭,自己还不察觉,可能已被摄入密拍人员的镜头——结果轻者写检查,重者将离岗学习。(7月10日《重庆晚报》)

  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偷拍行为不会引起普遍不满,甚至还会受到人们的

欢迎。因为綦江县纪委的做法出于公共目的,偷拍负面资料可以迫使当地机关改变工作作风,变懒散、庸怠为勤勉、敬业,人民可以从高效的公共服务中得到更多实惠。但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必须认识到偷拍无论怎样都是一种单向的资料获取方式,并不是公民志愿提供,不管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它实质上都是一种侵犯公民私权的做法。我们不能因为綦江县纪委的做法得到人民的支持,就认可它的正义性。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偷拍可以作为正义利器使用的情况只有一种,即在社会紧急状态已经威胁到国家生存和人民普遍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公民或者社会各级力量的权利在一定的期限内加以限制,甚至暂停。监督机关在进行侵入侵扰、监视监听、窥视、搜查、干扰、披露等行为,永远都必须谨慎。可是,偷拍越来越泛化成社会的一种基本监督方法,企业对员工,机关对个人,上级对下级,都可以动用密拍设备抓取自己所希望得到的视听内容,以这种出其不意的方式取得工作成效。从表面上看,这体现了监督工作的有效性,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实则是一种霸道和简单的监督思维。

  维护人民的利益不能以牺牲其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拖沓,难得人心,并不意味着监督部门可以动用任何方式对他们进行处罚。任何偷拍行为,不论其目的如何,在将偷拍内容公开后,必须告知当事人,告知其有提出质疑甚至申诉的权利。因为偷拍本来就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告知情况下的变相侵权行为,如果偷拍得手后,被偷拍者仍然没有知情权,那无疑是对其权利的双重侵犯。况且偷拍内容一般会让当事人感到不光彩,告知他们之后大部分人都会放弃这一权利。

  以维护人民利益为目的的偷拍行为是需要的,但不能成为监督铁律。监督机关的偷拍行为最大的问题是优越感十足,它们总是以为自己实施的偷拍行为具有很强的正义性,根本不用接受质疑。要知道,尊重他人是文明社会的一条道德原则,这不只是针对个人,还针对群体和组织。监督机关用偷拍所换来的人民利益,实则为自身蒙上了一层道德灰色。只有在监督程序和规范疲软的时候,偷拍这样的歪招才能大行其道。监督机关沉浸在由偷拍所带来的工作喜悦里,反而把监督机关的形象映照的十分狭小,证明了监督机关规范的缺失。

  为了公共利益是不能作为偷拍的理由的,因为这个理由太大,太神圣,任何人、任何组织在这一理由面前,都会失掉博弈的可能,何况是那些为人民所不满的机关工作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