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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0:5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香港七月十四日电(记者方青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安排”),今天在香港签署。香港律政司司长黄仁龙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共同在港出席这一签署仪式。

  黄仁龙在签署仪式上致辞时表示,这项新安排的目的是设立一个新机制,使内地和香港特区法院的判决,能在两地简易地相互执行,使债权人毋须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在债务

人资产所在地再进行诉讼。新机制的细节,是他今年四月在北京访问最高人民法院时敲定。

  他说:“我相信这个新机制在保障合约双方权益和自由的大前提下,充分考虑两地的法律和法制,和参考类似的国际法律和惯例,为两地有商业事务往来的人士提供便利和增强信心,并适当地回应各界提出的关注和问题。”

  黄仁龙指出:“日后,合约双方可以有多一个选择,在合乎需要的情况下,尤其是考虑到债务人的资产所在地后,选择在适当的法院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有关判决,一方面可以消除投资者对诉讼和执行判决的疑虑,使两地的投资环境更具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可强化香港成为区内解决纷争的地方。”

  此外,黄松有在同一场合也致辞表示,香港回归前,双方在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判决方面是一个空白。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安排”的签署是在司法领域落实香港《基本法》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司法协助不断向前推进的标志。

  他认为,“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司法向更紧密协助关系迈进,相互协助的范围从民商事文书送达仲裁裁决执行方面向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领域扩展。此外,“安排”的签署,必将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两地司法判决的权威,促进内地、香港经济发展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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