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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要先做安全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1:41 重庆晚报

  本报讯昨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房屋凡涉及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必须事先做安全鉴定。

  由于历史原因,全市尚有大量的危旧房屋,房屋住用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此,我市将严格房屋检查鉴定,以防范事故发生。《通知》要求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房屋安全检查,检查重点是学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人员集

中的房屋及危旧房。

  依照该《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应主动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需从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的;在屋顶、承重柱、墙面设置广告牌或拆改主体结构加大房屋荷载,改变承重构件的;因施工、深基坑开挖、爆破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等。

  对于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及功能的;房屋装修涉及开墙打洞和明显增大荷载的;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旅馆、商场、娱乐场所、餐饮场所、文物保护建筑等连续3年未作房屋安全鉴定的,则将由房屋住用安全管理部强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通知说,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而造成房屋住用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员的责任。

  记者李伟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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