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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审验全面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2:1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7月14日讯(记者 傅晓峰)今天从市就业办获悉,随着我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开始实施,全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审验工作也全面启动。

  失业者通过五种途径申领

  我市规定,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

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中,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失业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家委会)申领填写《济南市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社区居委会(家委会)审查后填写意见并盖章,失业人员持《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分别通过下列途径提出申请:

  市属及以上(包括驻济中央属、省属,下同)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户籍在市内五区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在各县(市)及长清区的,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市内五区区属企业的失业人员,原企业与户籍在同区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户籍与原企业不在同区的,向原企业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各县(市)及长清区属企业的失业人员,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国有和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由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仅限非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下同)户籍在市内五区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在各县(市)及长清区的,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种材料,并在本受理地点张榜公示,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办理条件的逐级上报签发机构进行签发。

  未参加审验的《再就业证》作废

  根据规定,凡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6]18号)文件下发前由我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均在审验的范围。今年的审验工作于7月1日至9月底集中进行,当年未参加审验的自行作废。

  《再就业优惠证》审验工作遵循“谁发证谁审验”的原则。市属及驻济中央属、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验;县(市)、区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验;对于原市属企业划归县(市)、区管理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从划归之日起由各县(市)、区审核、发放、管理审验。

  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优惠证》审验。由持证人本人持《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核实持证人身份后,将《再就业优惠证》统一上报审验。市属及驻济中央属、省属企业由企业上报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验;县(市)、区属企业报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验。

  企业失业人员、破产企业需安置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审验。由持证人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审验申请。县(市)、区属企业的失业人员,原企业与户籍在同区的,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审验申请;原企业与户籍不在同区的,持证人向原企业所在区的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审验申请。

  各类服务型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及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审验。各类服务型企业和各类用人单位将招用原市属以上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验。招用原县(市)、区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到签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验。

  受理审验申请的单位,对申请人的身份证与《再就业优惠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等内容核对无误确认受理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的扶持政策情况进行逐项登记、填表、录入微机,并将《再就业优惠证》汇总上报签发机构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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