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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牙防组被诉案昨日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4:03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7月14日电(实习生李丹记者万兴亚)认为全国牙防组涉嫌欺诈认证,消费者、法学博士李刚状告牙防组案今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当场裁定驳回李刚追加卫生部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2005年9月16日,李刚在北京物美大卖场家和店购买了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李刚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标志已过有效期。而且,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认证的资质,其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进行认证应属非法行为,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亦未能履行验收义务,对该产品的流通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等的行为共同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李刚请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令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全国牙防组停止虚假宣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消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的认证标志;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使用非法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并赔偿李刚17.8元购物款。

  李刚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说,全国牙防组及其常设机构全国牙防组办公室以及其内设“口腔保健用品专家评审委员会”不具有口腔保健品或卫生用品的认证机构资格,其所进行的所谓“认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属非法行为。根据条例规定,认证机构不得参加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活动,而根据庭审调查,牙防组在对木糖醇认证过程中收受了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的现金资助。

  针对李刚对全国牙防组认证资质的质疑,国家卫生部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全国牙防组是早在1988年经卫生部批准的指导性组织,其认证是根据多年认证程序和检验标准科学作出的。目前国家对于口腔防治尚没有统一的认证指导规范和规则,但国家认监委之前曾明确表示全国牙防组的认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全国牙防组不存在违法欺诈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国牙防组系接受乐天公司的委托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的品质进行“认证”,最终决定采用该“认证标识”并通过流通领域将产品出售给消费者均系乐天公司所为,故全国牙防组与李刚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至于李刚所主张的全国牙防组违法进行认证,卫生部未尽管理义务等,均属行政管理范畴,综上裁定驳回李刚追加卫生部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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