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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警惕房地产购买合同中的八大"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8:28 新华网

  新华网厦门7月14日专电(记者胡苏)厦门市工商局自今年5月份开始,对该市10家房地产企业的购房格式合同进行检查,发现普遍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日前厦门市工商局通过消费者委员会对外公布了其中较为典型的八大“霸王条款”,提醒市民购房时注意,并督促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八大“霸王”条款包括:

  1、产权证备案时间过长,超出国家规定的60日期限;

  2、楼宇屋面外墙业主不能主张权利;

  3、双方逾期付款及逾期交房时间及违约金约定不对等;

  4、以格式条款明确限制买受人对合同条款不能提出调整主张;

  5、开发商延期交房免责范围过大;

  6、认购书只规定认购人责任,不规定出卖人责任;

  7、出卖人单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

  8、开发商发布的广告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不约束双方。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不平等条款主要出现在房地产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加协议里,购房时需对这些补充协议加倍小心;保存好购房的各种书面材料,若是复印件则要求房地产商盖章;如果交房时房产不符合要求,应拒不接收;遇到不清楚的地方,应多请教专业人士或法律人士。此外,对形形色色的房地产广告要有冷静思考。(完) 读图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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