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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法院爱盯北京债务人暴露了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8:41 大河网-大河报

  北京甲公司欠乙公司一笔债务,乙公司不在北京起诉讨债,却将债权转让给北京周边地区的某公司,并指定在该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为获得审理权,基层法院又将一个案子拆分为几个……之后,转让债权者“放血”收回了债务,基层法院提高了业绩,收取了当事人可观的诉讼费用,寄生了一批专吃此类“债权转让”的“空壳公司”。(7月14日《新华每日电讯》)与不久前黑龙江省海伦市法院以“自交诉讼费,凑人名自按手印,伪造案卷凑结案数”来提高业绩的方式相比,报道中提及的河北承德鹰手营子矿区法院显然要高明多了

。而从危害程度来说,前者的目的无非是保住编制和某些既得利益;而营子矿区法院的做法,危害却远不止于此。其中最大的危害在于司法成为某些人谋取利益的工具,从而使法律的刚性减弱,法律作为社会公正底线的价值被蚕食。不难看出,引发此事的关键环节有以下三个:一是债权可转让,尤其可异地转让,直接导致案件管辖权的转移。二是不同地区司法机关的审理、执行有着不同的标准。比如在北京,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不能轻易对被告单位的财物进行扣押或查封,如果原告要求查封,则必须提供与被扣押或查封物等值的现金担保。但周边的一些法院不需要担保,直接就可来北京对一些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三是把案件标的额化整为零的“猫儿腻”,目前基本处于无人较真的灰色地带。

  法官居然在钻法律的空子!但更令人警醒的是上述三个环节是否引起了有关部门的“补牢意识”?比如债权转让,能否规定诉讼管辖权不因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比如对原告要求法院查封被告财物,最高法能否出台司法解释,让全国的执行方式统一起来?比如对案件标的额“化整为零”违规操作问题,能否通过让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合并审理”的规范把关,杜绝这一现象?

  □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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