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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系安全带,最多罚10元交通违法达5次,交警要书面告知机动车不动,“撞”了白撞 河南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提请三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8:41 大河网-大河报

  核心提示

  机动车上安装反电子眼装置或材料的,处200元罚款;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的,最多罚10元;专门接送学生的校车要统一“着装”;盲道上不得施划停车位——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并决定将该《条例(草案)》

提请7月24日至28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二审修改稿对初审时的审议稿没有涉及的一些热点问题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条例(草案)》不再立法听证

  昨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并决定将该《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提请7月24日至28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二审修改稿对机动车安装反电子眼装置、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的处罚尺度等原来审议稿中没有涉及的热点问题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原来设想的一些热点问题,经过修改后大家的意见基本一致,不再进行立法听证。

  安装反电子眼装置处200元罚款

  《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一些机动车上安装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材料,规避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如在牌照旁边加一红布条,使电子警察拍照时拍不清车辆牌照号,建议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规范。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增加了一条“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并在法律责任中作出相应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未系安全带最多罚10元

  在《道路交通法》里,未对不使用安全带作出明确规定,只有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司机不系安全带,交警一开罚单就是200元。《条例(草案)》这样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汇报审议修改情况报告的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聚章指出,有的媒体报道不准确,现在明确地说,不系安全带,处以5~10元的罚款。

  机动车不动“撞”了白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不管机动车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是曾经很流行的说法:撞了不白撞。但是,在《条例(草案)》初审和二审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给现在一些以“碰瓷”为业的人员提供了投机的空间,建议修改。

  法制委员会删去了原来的条文,将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赔偿责任,区分三种不同情况分三条进行规范。对机动车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标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标准是这样划分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什么情况下“撞”了白撞呢?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违法5次交警要书面告知

  《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单位提出,不及时告知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影响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法制委员会对此情况进行了广泛研究,在广泛征求司机、运输企业等管理相对人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这样的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达到5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电动自行车在农村可载一成年人

  原来的审议稿中规定,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只能载一名12岁以下的儿童。不少地方提出,在农村一律不允许驾驶非机动车载成年人,不符合我省农村人口众多的实际情况,建议区分城市和农村作出不同规定。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修改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违法情节轻微口头警告后放行

  《条例(草案)》二审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60条实际内容、处罚部分就占了19条,《条例(草案)》处罚条款多,警告教育的作用没体现出来。特别是《条例(草案)》第56条到第62条7条共48款,都是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在《道路交通法》里,还有警告教育这样的程序,并且罚款额度也是从20元至200元不等,而《条例(草案)》里面,处处都是处以200元罚款的规定。是坚持以人为本思想、管理服务与处罚教育并重,还是推行以严厉罚款管理交通安全的原则?

  法制委员会吸纳了这些建议,增加了“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同时,降低了一些罚款额度,删并了一些处罚行为。

  接送学生的校车要统一“着装”

  核载54人,却能塞进120名学生,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条例(草案)》从保护学生生命安全角度出发,对校车作出明确规定。学校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在车身喷涂全省统一的校车标志。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记者李敬欣实习生丁浩郭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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