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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政单位收“赞助”属于“单位受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9:06 四川新闻网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借揭牌之机,要求辖区内的医院和药店缴纳“赞助费”。记者调查发现,举行揭牌仪式当天确有该局工作人员在收钱,而该局局长张公民也承认收“赞助费”一事,但称缴款都是自愿的。(据《华商报》 7月8日报道)

  说交“赞助费”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出于“自愿”,这显然是强词夺理,因为揭牌当天前去“赞助”的除了医院就是药店,这些单位都是药品经营或者使用者,都归药监局管理

。虽说药监局没有白纸黑字地写明必须“赞助”,可他们都明白,“人在屋檐下不能不低头”,不“赞助”日后不会有好果子吃。况且揭牌的同时还要召开“药品整顿会议”,不参加会议就是不服从管理,去参加会议不带“赞助费”,岂不是自找麻烦吗?

  其实,现在行政单位借揭牌之机收“赞助费”的比比皆是,只不过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倒霉”,遭人举报而曝了光而已。这股收“赞助费”歪风的蔓延,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玷污了党政机关的形象。特别是一些执法部门,凭借手中法律赋予的权力,向管理对象伸手,把权力变成了谋利的资本,把执法当成了捞钱的工具。对此类现象,一经发现,目前大多被看成是“违纪”,处理上也是退还所收钱款了事。

  事实上,行政单位借机收取管理对象的“赞助费”,是一种单位受贿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对收取“赞助费”数额较大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被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第一,交“赞助费”者不管是自愿还是受迫,都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这时“赞助费”其实就是“好处费”。第二,在收取了“赞助费”后,严格执法就成了一句空话,法律的严肃性被践踏,执法的公正性受到侵犯,一些违法现象不但不会被追究,反而可能“畅通无阻”。这时“赞助费”成了“通关费”。第三,交“赞助费”者的违法经营情况很可能被有意掩盖,而群众的正当用药权益就可能受到伤害。这时“赞助费”就成了“封口费”。

  因此,对行政单位收取“赞助费”的行为不能再当作一般的违纪来处理了,既然其“单位受贿”的性质非常明显,那就应当依法严惩,否则,这歪风会愈演愈烈。(作者:张铁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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