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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告牙防组虚假认证卫生部作为被告出庭,法院驳回起诉,目前牙防组已暂停认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9:21 上海青年报

  从事多年牙膏认证的全国牙防组,遭到法学博士李刚的质疑,李刚要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昨天,朝阳法院以全国牙防组与李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李刚的起诉。

  ■李刚对牙防组提出三质疑

  昨天上午,两律师代替李刚出庭,他们起诉了乐天,销售乐天口香糖的物美超市和全国牙防组的上级单位卫生部。李刚一方说,全国牙防组织及其内设的“口腔保健用品专家评审委员会”,不具有口腔保健品的认证机构资格。牙防组进行的所谓“认证”,违反了于2003年11月开始实施的《认证认可条例》,据此李刚还提出了对牙防组的三点质疑。

  1一年收乐天10万赞助费

  李刚一方指出,牙防组是卫生部于1988年批准成立,负责推行口腔保健的专家组织,但由于没有经费来源,牙防组存在18年来,一直与企业投入有所关联,这些关联,违反了“认证机构不得进行有可能影响公证认证的活动”的规定。

  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李刚一方看到了乐天公司与牙防组签订的协议。“乐天公司每年给的赞助费就有10万”,李刚一方的说法,令旁听席上众人愕然。另外,此协议还列有乐天公司支付给牙防组的百万元实验费。

  2未经管理部门认可

  李刚一方还指出,在全国认证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属的认证机构目录中,并没有全国牙防组。也就是说牙防组甚至连“设立认证机构必须经过认监组的批准”以及“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的前提都没有达到。

  3与卫生部存在利害关系

  另外根据《认证认可规定》,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部门存在利害关系;但牙防组本身就是由卫生部批准成立的,而且疾病控制司的司长还在其中任职。

  ■牙防组一审摆脱官司

  “牙防组的认证工作,与国家现在推行的认证认可条例,不是一个范畴”,代表卫生部出庭的张博学作出了这样的答辩,他的身份是北大口腔医学院预防教研室主任,及牙防组办公室主任。

  张博学主任对李刚的起诉核心一言以拒之,他说:“我们的不妥、不足之处,就在于用了‘认证’这两个字。不过,这是在规定颁布之前。”按照张博学主任的说法,牙防组的“认证”,并不等于法律上的认证,其含义类似于“认可和推荐”。

  全国牙防组成立之初,全国有一半的人都患有口腔疾病,张博学主任说:“我们成立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口腔产品的推广,李刚不应要把牙防组的评价活动,纳入法律规定的认证中去。”

  在经过一套完整的庭审程序后,法庭宣布休庭10分钟。再次开庭,法官的决定,令旁听席上的人们露出了惊讶的表情。法官口头宣布裁定,驳回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理由是:由于全国牙防组与李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此时,全神贯注应对了120多分钟庭审的张博学主任,对结果表示欣然表示满意。而李刚一方则表示,他们将暂时抛下另外两个被告乐天和物美,对法官目前有关牙防组的裁定提起上诉。

  ■新闻纵深

  据牙防组办公室主任张博学讲,在对牙防组的质疑发生后不久,他们已经暂停接受对口腔保健产品的认证,而且要求厂家对获得牙防组认证的产品(包括乐天口香糖在内)的包装进行更换。张博学主任以乐天口香糖为例,指出现在印于乐天包装瓶上的牙防组标志已和以往不同,去掉了“认证”字样,而且在广告宣传中,也更换了表述方式。

  但记者在乐天木糖醇包装上发现,虽然不见了“全国牙防组”和“认证”等字样,但牙防组众所周知的牙齿标志仍印在乐天口香糖的包装上。

  ■案情回放

  李刚于2005年9月26日,在朝阳法院起诉乐天、物美超市和卫生部。当时法院没有受理,理由为卫生部作为行政机构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9月28日李刚又将卫生部改为全国牙防组,在西城法院立案。11月8日西城法院作出裁决,以“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为由,驳回相关内容,余案移交朝阳法院。此时,李刚再次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全国牙防组的上级部门———卫生部为被告,并成功进入诉讼程序。

  《京华时报》供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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