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犯人可在家门口改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9:23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何为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本报江门讯 (记者罗爱萍)昨天,江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了公检法司、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14个成员单位召开了江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对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这标志着作为我省第一批四个试点之一的江门市,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

  据悉,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完善刑罚执行方式的大胆探索,也是理顺公检法司职能的重要举措。

  江门监狱现已超员关押

  2005年7月6日,我省作为全国第二批试点,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在我省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广州市、深圳市、江门市各选定两个区及湛江市赤坎区先行试点。

  据有关法律专家介绍,传统上,人们主张“恶有恶报”的报应主义,犯罪违法,就得进监狱。然而,罪犯关押的时间越长,越不利于罪犯的彻底改造,刑罚执行成本也越高,监狱压力越大。据介绍,目前江门监狱已经超员关押,而且情况还会加剧。

  实行社区矫正,犯人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进行改造,利用多种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有利于促进他们再次融入社会。

  目前,社区矫正成为一种国际化的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带来两方面变化

  实行社区矫正之后,会带来什么变化呢?据介绍,主要的变化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公检法司的权利配置更加明确,一个是适用社区矫正的5种人的生活会更加社会化。

  据了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适用的“5种人”的刑罚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但由于公安机关本身负担很重的治安和刑事侦查任务,对这部分人的监管并未完全符合立法的初衷。

  江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说,社区矫正就是将公安机关的这部分职能转移到司法机关,由司法局下面的司法所承担。

  这样一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检法司的权力职责也更加明确了: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检察和法律监督、法院负责审判、司法部门负责刑罚的执行。

  不过,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众多专家正为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呼吁奔走。这次社区矫正的启动依据仅是各个部委的联合文件,完全是突破立法的“实践先行”的做法。

  而且,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司法所,但是法律上“5种对象”的刑罚执行主体仍然是公安,因此需要公安等各个部门相互协调才能顺利开展。

  5种人适用社区矫正

  江门市适用社区矫正的主要是具有江门市户口的5种人: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