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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黄静案判决的败坏与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9:49 南方报业网

  来信/来论

  就湖南女教师黄静死亡案,来得太迟的一审判决的社会效果令人失望,它不仅未能平息双方当事人的仇怨,在互联网上还掀起了又一次的争议潮,脱出这个判决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本身是否公正的疑问,此案所显示的法律对社会关系调节功能的失效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危险信号。

  由于拒不立案、强制火化、丢失脏器等一系列明显的不当行为以及司法鉴定的混乱矛盾,介入此案的各个本来相互独立的法律机关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公信度都受到质疑,这就注定了判决的尴尬,由于公信力已经遭到破坏,这个迟到的判决无论其具体内容是什么,都已经难以再让人重新信服。

  法律失信于人的后果是破坏性的。当事人不得不付出巨大代价去寻求正常法律程序之外的救济力量,并在这种过程中承受更大的损失,以至于他们的期待几乎不能再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得到满足,就像在黄静遗属身上看到的那样。在判决已经认定其负有民事责任并应做部分赔偿的情况下,被告人姜俊武面对媒体,对黄静之死拒绝表现任何自责,其态度不仅悖于情理,也不符合判决的意旨,是什么将他推到了这样绝情的边缘?当法律在真相对面游移暧昧,丧失了对正义的自信和号召力,到头来只求在各方压力下苟且平衡的时候,它也丧失了对责任人进行道义召唤而使之获得良心救赎的力量。如果说姜俊武也是受害人,我认为这是他最大的受害之处,因为他今后的人生都将笼罩在无法言说的心灵分裂之中,而他的这种顽抗也将给死者家属造成漫长的黑暗,因为在既无刑事惩罚,也无道德忏悔的情况下,区区五万元钱的赔偿无法让他们自认能对黄静在天之灵交代。而那些卷入关注的人们,也因为失去在两造观点之上凝聚共识的可能而继续分裂成不可通融的争议群体,痛苦、怨恨、愤懑、敌意,这些对个人和对社会都有毒的情绪不仅没有因判决而消减反而看上去更加顽固。

  因此在我看来,这个判决如果是终结,那也只是一个终于画上了的败笔,它只是最终暴露了由案件处置各个环节所共同导致的,对法与民之间关系的败坏,这种败坏由于发生在一个广受瞩目的案件当中,其后果将绵延并将在今后的其他事件当中发作。承担这种后果的不仅仅是法律机关,更是公众,“什么都不信”的集体失望会降低我们共同的生活质量,并使在专权时代之后重新发展新型社会共识的愿望有所困顿。如何从围绕黄静案的争斗中汲取鼓舞性的精神财富,将它所消耗的社会资源转化成另一种建设的基础,对于关心这个案件并向往美好未来的人们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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