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保护举报人为何总在遭袭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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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9:56 浙江在线 |
因举报当地镇、村干部截留村民108万元补偿款一事,安徽省凤台县新集镇单岗村农民花锦平险遭砍杀,他不得不带着一家人流浪合肥,现在有家不敢回。为了使花锦平不再遭受人身侵害,目前此事已经立案,侦破工作正在进行中。(据7月14日《安徽市场报》) 类似的事件并非仅此一例,举报人遭遇打击报复的恶性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这与我国法律条文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够不无关系。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保护举报人的规定过于 抽象,相关机构的职责划分没有明确界定,相关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过窄,仅限定在保护举报人本人而不包括举报人的亲属;为举报人保密的制度存在缺陷,执行得也不够好,对举报者泄密事件不断发生。据有关资料介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保护证人的法律,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予以“特殊保护”。如英国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我国香港廉政公署也于上世纪70年代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条例》,司法部门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实施24小时保护措施。但在我国大陆,目前还没有专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范文本,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分子都只能进行事后惩罚,不能做到事先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在一些发达国家,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保护主要是事先积极预防,使其人身安全不受伤害,而不是事后消极救济,在举报人遭袭或遇害后去打击犯罪分子。在美国,一旦某证人(包括举报人在内)经申请并被批准进入“保护程序”,将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安全和适应中心”接受训练,这个中心既高度安全又非常秘密,根本没有地址标识,不仅可以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实施秘密有效的保护,还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到家属,每个受保护的证人或举报人平均可带上2~5位家庭成员,最多曾有一个证人将16位家庭成员都置于保护之下。 我国司法界有关人士曾对举报人和证人因害怕遭遇打击报复而不敢署名、不愿作证的问题表示过担忧,认为在近些年打击举报人、证人的犯罪日益猖獗的情形下,如果举报人和证人的人身安全还得不到较好的保护,不仅会给举报案件调查取证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更为严重的是有损于我国司法权威的严肃性,这必将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念,也必将影响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 据悉:2001年,全国人大就已经开始研究论证修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其中已涉及到建立证人及其举报人保护制度,并有望在2007年出台;在今年的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童海保又提出过建议制定并出台《证人保护法》,将举报人包括在证人之内加以保护的议案。 人们期待着立法机关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通过立法尽快建立起举报人保护机制,使我国也有专门的法律和机构来保护举报人,不再让举报人像花锦平那样遭遇打击报复,携家带口流浪街头,有家不敢归。 作者: 吕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