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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法律规范下的西班牙军事司法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10:49 法制日报

  域外军法

  游雅南

  随着1978年新宪法的颁布,西班牙军事司法制度进行了“去近代化”改革,先后出台了四部法律以取代旧法,即1985年《武装力量纪律法》、1985年《军事刑法典》、1987年

《军事司法组织法》和1989年《军事刑事诉讼法》。在这些法律的规范下,西班牙军事法庭主要按照合议制编制方式分三级设立,即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庭、中央军事法庭、区域军事法庭。

  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庭行使军事司法的终审权。法庭由1名庭长和7名法官组成,8名法庭组成人员中,有4人来自最高法院的平民法官,其他4人则从军法部队中选任,由政府内阁根据司法部长的建议任命。

  最高法院军事审判法庭的职权范围涵盖军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两个方面,具体包括四项内容:对被告人提起的刑事上诉案件和下级军事审判机关提交复核的一审刑事案件,行使军事司法终审权;对被告人为武装力量总司令和军衔为中将或上将的军官的第一审军事犯罪案件,直接行使军事司法终审权;对法律规定应由其审判的平民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第一审军事犯罪案件,直接行使军事司法终审权;对不服由国防部长作出的纪律制裁而提起的军事行政诉讼案件,行使军事司法终审权。

  中央军事法庭是国家在军队设立的最高审级的军事审判机构。法庭由1名庭长和6名审判法官组成,其中2名从三军部队军官中选任,其余4名从军法部队中选拔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少将军官担任法官。中央军事法庭管辖范围涵盖三军所有部队,管辖案件及其审判权限主要是一审审理少校以上军衔军官的军事犯罪案件,二审审理各类上诉案件。此外,对于不服由国防部副部长以及将官作出的纪律处分而提起的军事行政诉讼案件,亦行使军事司法终审权。

  区域军事法庭在西班牙共设有5个,是属于军队建制的第二审级的军事审判机构。每个区域军事法庭均有1名庭长、2名专业法官和2名专业法官组成。其中,庭长为来自军法部队的军衔为上校或中校的军官,非专业法官须是从本区域内部队中确定的少校军官,专业法官为来自军法部队的少校军官。区域军事法庭负责管辖本辖区内部队中发生军事犯罪案件和军事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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