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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被罢免村主任入党说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12:00 光明网
倪洋军

  这是发生在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莘塍办事处上村的一场“入党风波”,尽管事情发生近一年,但争议并未停止。引发争议的,是上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李道原,因失去村民信任被罢免村主任职务,但在启动罢免程序过程中,莘塍办事处党委却批复同意吸收李道原为中共预备党员。村民不解:一个失去村民信任被罢免的村主任,党组织为什么却发展其入党?(2006年7月10日人民网转自《中国青年报》)

  看了这篇报道后,别说当地村民不解,就是笔者都觉得很蹊跷。这种严重缺乏先进性的同志,居然还能入党?

  莘塍办事处党委某负责同志认为,按照发展新党员的规定,党支部同意接收李道原为中共预备党员后,上级党委必须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6月22日村党员大会同意接收李道原为中共预备党员,办事处党委在9月16日作出决定,符合党章的有关规定。他的这番话总体上是正确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发展党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求党委及时审批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有利于增强党组织的责任感,有利于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但是党委在审批前也是要经过公示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程序的,不能因为时间要到了,就无原则地武断审批。至于办事处党委负责同志所说的,李道原在担任村主任期间认真履行职责,表现较好,有一定群众基础,所以批准吸收其入党,这一说法更是无稽之谈。那边经过村民大会已经罢免了李的村主任职务,怎么能说“有一定群众基础”呢?分明是在有意为其包庇。另外,该负责人还说,“被罢免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治安处罚,《党章》哪一条规定,被罢免的村主任不可以入党?”这句话看似振振有词,其实也是在狡辩。罢免虽然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治安处罚,但罢免说明李道原已经失去了群众的信任,而且经调查其已经有了擅自出让集体土地等违规行为,这样的同志还符合党员的标准吗?

  由此可以看出,该办事处党委负责人不顾群众意愿,武断地要求吸收李道原为中共预备党员,是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入党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如果让明显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进入党内,不但严重违反了党章,还严重违背了民意。

  中国共产党是最讲究实事求是的,但是为什么党内总有一些人依仗自己的权力为所欲为,这些人的党性原则到底到哪里去了?建议有关部门很好地查一查、坚决地办一办,决不能让“权力”淹没了“民意”!

  依我看,莘塍办事处党委该负责人就是明显违背党员标准的。有这样的“党员”同志来把关党员入党,的确是比较可怕的。党内民主之所以滞后于村民自治等党外民主,恐怕与党内存在这样的“党员”、“领导干部”有关。所以,健全党内民主,首先要坚决地铲除不符合标准的“党员”、“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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