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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村民罢免党吸收是一个人的恶作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12:00 光明网
陈凤庚

  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莘塍办事处上村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李道原,因失去村民信任被罢免村主任职务,但在启动罢免程序过程中,莘塍办事处党委却批复同意吸收李道原为中共预备党员。村民们不解:“为什么刚刚被罢免的村主任可以立即入党?”支持李道原入党的莘塍办事处党委负责人说:“被罢免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治安处罚,《党章》哪一条规定,被罢免的村主任不可以入党?”(7月10日《中国青年报》)

  两个问号,时评人先回答谁?自然是“党委负责人”。因为党委负责人日理万机,说不准又有哪位被罢免的村主任需要入党,急等他拍板。身为党员的我,又把《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了一遍。可以肯定的回答:《党章》中没有规定,被罢免的村主任不可以入党。同时没有规定的还有:见死不救的、公款吃喝的、卖淫嫖娼的、等等等等。另外,参加会议的2790名村民中有2004人同意罢免,这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进行罢免的。党章中根本没有提到多少村民罢免的村干部不能入党。

  这个回答,党委负责人应该满意。党委负责人对党章的学习比我深,理解比我透,也请回答我的问题:一,党章第一条就规定了,入党者必须是“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被罢免的村主任算“先进分子”吗?二,党章第三条是党员的八条义务,要求党员“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同群众商量”,“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一个未经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集体研究同意,违反广大村民意愿,私自出让本村土地的村主任,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吗?三,李道原的两名入党培养人都认为他“够不上党员的标准”,在发展李道原入党的会议上,发生了争执,“19名党员愤然离开会场”。“在劝说和压力下”,剩下的党员举手同意接收李道原为中共预备党员。连入党培养人都不同意其入党,这符合组织程序吗?四,莘塍办事处党委一些成员也认为,李的入党问题还是先放一下比较合适。但办事处党委负责人认为,李道原“有一定群众基础”,“早已符合党员标准”,难道2004名村民要求罢免是李道原的入党的“群众基础”?党章第十六条规定,“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写道这里,我只能这样回答村民们的不解:村民罢免党吸受,是你们莘塍办事处党委负责人的恶作剧,我怀疑他和李道原关系非同一般,以至于忘了党性原则。在他看来,他就是党的化身,你们村民不要李道原为大伙儿服务了,但是“党”要,“党”需要这种“违背村民意愿、损害村民利益”的同志,继续为“党”工作。至于《党章》中的规定,由他这个“党的化身”解释,即使强词夺理,你能把他咋的?他是负责人,这一方就他说了算。许多地方的许多决策,不都这样定下来的吗?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浙江瑞安市委组织部组织专人对这位“党委负责人”进行《党章》的专题辅导,如果还不及格,就让他改行当村主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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