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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嫌犯贿赂10万元 郑州一民警被判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17:30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7月15日电(记者李钧德)作为专案组组长,在提审一特大涉黑案嫌疑人马献洲时,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代理副大队长杨拥军竟收取马献洲托人送的10万元现金。记者15日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获悉:因犯受贿罪,案发前已调任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长的杨拥军,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1年,时任金水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代理副大队长的杨拥军,受领导指派担任专案

组组长,负责侦查马献洲“中州脸谱歌舞厅”寻衅滋事案和“跨越时空酒吧”故意伤害案。在郑州市第一看守所提审马献洲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答应马献洲提出的将“跨越时空酒吧”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海某尽快释放的要求,并在郑州市北二七路一咖啡厅附近,收取马献洲委托郝洪山送的现金10万元。2003年,调任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长的杨拥军将该笔款项交给了刑侦大队内勤保管。

  2003年6月29日,郝洪山被刑拘后,向检察机关供认曾于2001年向杨拥军贿赂10万元的事实。2004年l0月19日,该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告人杨拥军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拥军于2001年收取10万元现金,后交给了刑侦大队,因此杨拥军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经当庭查证,被告人杨拥军私自收受10万元现金,收款当时并未向单位及有关领导汇报,在时隔2年已调离原单位的情况下,才将该款以案件款的名义交单位保管,因此,足以认定其在收款的当时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拥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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