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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即使“自愿捐赠”也应拒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06:00 光明网
陈东立(北京法官)

  《新京报》7月9日报道,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成立,被指要求辖区内的医院和药店缴纳“赞助费”,但该局局长则称药店的缴款都是自愿的。类似的情况有不少,例如有的发案单位为感谢公安机关破案捐赠办案经费,一些企业主动向辖区政府部门提供车辆、电脑等办公设备等,这些捐赠都被视为极其自然的事,是人民的自愿行为,甚至被认为表现了“官民鱼水情”,被广泛宣传。

  然而“自愿捐赠”往往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所谓“自愿”,是“强迫捐赠”的遮羞布。为了保证廉洁和公正,中央及各个地方都出台规定禁止以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摊派,禁止政府部门滥用手中权力,强迫单位和个人交费。有些官员认为,强调的是禁止“强迫”,似乎“自愿”交费就可以了,就不在禁止之列。其实只要将那些“强迫捐赠”的力度再加强一点,就会立即变成立“自愿捐赠”。“自愿捐赠”除了给捐赠者造成财产损失之外,捐赠者在精神上还要受到折磨,这恐怕是“自愿捐赠”的唯一收获。教育乱收费、行政乱收费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有许多就是因为披上了“自愿”的外衣。

  即使抛开这种“强迫的自愿”不提,政府部门能否接受其他个人、单位的“纯粹自愿的捐赠”?其关键也不在于是否“自愿”,而在于接受捐赠以后,是否会影响政府部门的公务行为,是否会影响公众对政府部门执法的信心,是否会影响政府部门的公正形象。恰恰是在这个关键问题上,一些行政部门的官员角色意识错乱,迷失了自己。试想,卫生局用药店捐赠的仪器去检测该药店销售药品是否合格,操作这个仪器的部门会不受影响地得出客观的结论吗?张三去法院告李四,听说李四曾向法院捐赠了一辆车,此时的张三会相信法院能秉公审判吗?而且生活常识告诉我们,这样无私捐赠的人往往是有求于受捐赠机关的人。

  由此看来,无论捐赠是否自愿,政府部门都不能接受。这种捐赠行为,不但是违纪行为,严重的更是违法行为,触犯刑律。《刑法》规定,国家机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受贿罪,对国家机关要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憾的是,长安食品药品监督局的官员对此还没有清醒的认识,只是当做一般的摊派收费,只要退费就可以了事了。对于这样的麻木,如果因为媒体曝光仅仅退费了事,相信此类事件还会不断重演,因此希望有关执法部门能够认真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者法律责任。非如此,不能打破这种麻木,更不能扭转这种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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