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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肖龙云现象”背后的公众监督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06:00 光明网

  肖龙云,吉林省一位普通的退休工程师,2003年,他被当地政府聘为政务公开监督员。然而,他敢于“较真”“挑刺”却被一些政府官员视为异类,次年监督员重聘,他落选了,落选的理由竟然是“年龄太大”。

  经验证明,约束恣意妄为的行政权,公众监督是良好、有效的手段,而且它不用耗费纳税人一分钱,堪称最廉价的监督方式。在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政府,向政府提出

批评建议的权利,温家宝总理也说过,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近几年,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公众监督越来越受重视,因此在许多地方,一些人像肖龙云一样,被政府聘为监督员。不过,“肖龙云现象”的产生表明,这种“监督员”模式的公众监督,存在天然缺陷。

  地方政府邀请监督员监督自己,这种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是,好的出发点却未必有好的效果。可以看到,这种类型的监督员大多是普通公民身份,无论是选聘他们当监督员,还是让他们落聘,地方政府都有着绝对的权力。这种缺陷的存在,势必会制肘监督员大展手脚,严重削弱他们的作用。肖龙云落选的理由,明显是牵强的,就证明了这一点。

  当下,公众监督在一些地方成了走过场,那些地方政府挑选出来的监督员最终少有作为——肖龙云上岗后曾拜访其他监督员,商量如何开展工作,可是多数人并不热心。而像肖龙云这样忠实履行职务,把监督工作看得比自己任何事情都重要的称职的监督员,却被一些官员和部门视为眼中钉,受到各种打压和排斥。

  在“肖龙云现象”中,当地政府固然需要批评,但更应进一步思考,现实中,如何能保护好肖龙云这样的公民的参政热情,保障他们监督政府的权利,如何让公众监督真正“落地”。显然,这需要改变目前公众监督的操作机制。

  作为“利益相关者”,地方政府显然不宜拥有掌控公众监督操作机制的权力。监督员的人选,宜由上一级政府、当地人大和民间团体通过一定的程序来确定,毕竟这些机构相对超脱;而且,人选确定的每个步骤应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监督员行使权利的方式和边界,宜由国家专门立法规范,这样,一方面阻挠监督将是违法行为,监督员的工作阻力将大大减少,另一方面也对监督员进行了有效约束,防止他们以权谋私或与被监督者合谋,确保监督行为的纯洁性。

  还有,“监督员”毕竟只是一种个体行为的公众监督,个体监督的力量毕竟有限,要想真正发挥公众监督的效力和威力,需要进一步扩大公共事务的民主监督。

  行政滥权是世界性的问题,国外也很重视公众监督机制的建设。在国际上有一种通行做法,在一个行政辖区所有有关公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与相应的政府部门对应,都会成立由公众组成的各种咨询委员会和理事会。例如与土地规划部门对应,有土地规划咨询委员会;与警察部门对应,有警察委员会;与交通管理部门对应,有城市交通理事会等。这些由民众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或理事会让公众监督走上了组织化、日常化之路,这比孤军奋战的公民个体监督更有效率。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宪法所明确的。要把“民主执政”的理念落到实处,也需要更多的探索和创新,而帮助公众组成各种委员会或理事会,参与公共事务,监督政府及其官员,无疑是对“各种途径和形式”的丰富和拓展,效果将比目前的监督员制度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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