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规定 严禁尸体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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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09:38 南方新闻网 |
本报讯由国家9个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施行,规定强调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 这部由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公布的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尸体捐赠;使用完毕的尸体,由接受尸 体的单位负责对尸体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欣华)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