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上访 依法处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06:49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
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等,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给当地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对此,《信访条例》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案例1 慈溪市一违法上访人被依法劳教 近日,慈溪市一名多年来违法上访,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上访人,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慈溪市掌起镇某村村民戴某,于1996年因犯流氓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在浙江省某监狱服刑。入狱后,因眼睛视力下降治疗未有好转,于1997年10月被批准保外就医。2001年1月刑满后,戴某以监狱民警将其眼睛殴打致残为由,先后向浙江省某监狱,以及监狱所在地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反映,最后以“眼视力下降系双眼球后视神经炎和双眼黄斑陈旧性病变引起,与外力无关,打人事实,查无实据”答复而终。 2003年3月至2004年12月,戴某以在服刑期间被打伤致残问题没有解决为由,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美国驻华使馆等地上访,并在北京中南海新华门将随身携带的汽油往自己身上泼,欲点火自焚,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6月,戴某因犯非法携带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满释放后,又多次赴北京到中南海、天安门、美国驻华使馆等地上访。 对戴某上访问题,浙江省、宁波市和慈溪市有关部门都十分重视,慈溪市委政法委先后委托宁波市诚和司法鉴定事务所和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戴某双眼视力下降,系双眼球后视神经炎所致,系眼部或头部外力所致依据不足”。浙江省司法厅于2004年8月会同有关部门专题召开协调会,会议认为戴某提出“眼睛被监狱民警殴打致残”理由不成立,其上访性质为无理上访。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有关部门先后对戴某及其亲属做了大量的思想疏导工作。 今年3月,掌起镇、省监狱管理局等协商,对戴某的上访问题再次进行了调处,并作出了根据其平时表现给予生活上的困难照顾等4条处理意见。戴某同意调处意见,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今后不再为此事上访。但今年5月,戴某又多次赴北京,到美国驻华使馆上访,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喊口号,扬言要与政府干到底。 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戴某上访性质为无理上访,对其多次违法上访行为,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6月8日作出了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通字〔2002〕21号)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案例2 六名扰乱政府机关办公秩序的违法上访人被依法拘留 今年年初,某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扰乱机关秩序的程某等6人依法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决定。 程某等6人原是四家建设公司的项目经理,2003年12月承包了某工业园区拆迁安置小区工程,2004年12月小区竣工验收合格。按合同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工业园区在2004年12月前支付80%的工程款给各建设单位。对剩余工程款的支付,程某等人与工业园区方发生异议,双方各执一词。 今年1月,程某等6人以农民工讨工资为由,到区信访部门上访,并扬言如讨不到工资将组织大批农民工到区政府上访,区信访部门接待后作出了有关部门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妥善处理的答复意见。其间,区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将事情处理进展情况告知程某等人。程某等人仍认为工业园区故意拖欠工程款,不但不听劝解,甚至召集农民工400余人到区政府大门静坐、拦车、呼喊,导致区政府交通堵塞4个多小时,严重扰乱了政府机关办公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区公安分局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扰乱机关秩序的程某等6人依法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决定。 案例3 一批人集聚市政府大门集体上访被公安机关带离并进行教育 2005年12月底,刘某等近200位陶瓷经营户与我市某公司签订协议,但由于该公司办展申请未得到城管等部门同意,2006年1月,当刘某等经营户按计划将参展货物运至中山广场准备卸货时,被城管队员发现并制止。刘某等人认为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78.32万元,而该公司仅赔付食宿费5万元。 1月7日、8日,刘某等人到市政府上访。市信访局召集海曙区信访局、城管局和市群艺馆负责人研商对策。后在海曙区信访局引导下,上访人到海曙区反映问题。 1月9日上午,刘某等150余人打着横幅,到市政府大门集聚,强行冲入市政府大院,集体跪在地上,并强令同来的某公司2名工作人员也跪在地上“认罪”。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迅速调集警力,将上述人员强行劝导至大门警戒线以外。其间有2名上访人拒不上缴手持的横幅,被民警强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训诫。后来,此事在海曙区有关部门协调下,当事方达成了经济纠纷赔偿协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适用:上述违法行为,经教育仍不听劝阻的,可予治安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