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擅自对外供暖成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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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07:50 华夏时报 |
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返还业委会供暖费5万元 本报实习生王禁通讯员王悦报道某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将供暖管道改造,对外供暖。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返还业委会供暖费5万元。 在2003年度供暖期间,物业公司未经全体小区业主同意,安装供暖管线,利用小区 供暖设备和设施,向相邻的一家医院供暖,收取供暖费86744元,并收取房屋业主方改造供暖办公楼供暖管道工程款48162元。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对外供暖的行为侵犯了小区业主权益,双方协商未果,业主委员会便起诉到物业所在地的丰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将管道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返还收取的工程款48162元和供暖费86744元。起诉时,仅有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匡先生在起诉书上签名,没有加盖业主委员会的公章。诉讼期间,业主委员会认可匡先生起诉的行为是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建立不符合“京国土房管物(2003)949号文件”规定,且起诉书仅有匡先生的签字,没有业委会印章,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起诉行为也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小区的供暖设施和供暖用房均不属于小区业主所有,他们没有侵犯小区业主的任何权利,因此不同意业主委员会的请求。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已经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并且认可匡先生的起诉行为是代表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因此,原告主体合格。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期间,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小区业主的供暖设施和设备对外供暖,据此,判决物业公司将其安装的对外供暖管线拆除,并返还业主委员会供暖费5万元。 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