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童尸两年不火化 赔款仅够付停尸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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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09:19 法制日报 |
本报讯 记者 邓新建 通讯员 李志金 四名儿童溺水身亡,因索赔未果,家长拒绝火化尸体, 4个儿童的尸体停放在殡仪馆竟然长达两年之久。而当家长通过法律途径最终得到了赔偿款后才发现,赔偿款几乎要全部用于支付冷冻费。最终,通过多方努力,事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孩子们的尸体于日前得以火化。这是记者近日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的一桩奇特的维权案件。 据介绍,事件的起因源于 2004年夏天的一个下午,在中山的 7名外来工子女到某村的一处水塘玩耍,约半个小时后,其中 3名小孩先行离开。直到当天晚上 7点多钟,剩下的 4名儿童一直未回家。其后,家长们发现 4名儿童均已在水塘里溺水身亡。这些孩子中,年龄最大的 11岁,最小的仅为 7岁,都不会游泳。 事故发生后, 4个儿童的家长将水塘承包人程某及当地村委会和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认为水塘曾开挖过制作瓷器的原料白土,没有及时回填,形成了一个深达四五米的水坑,周围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致使孩子溺水死亡。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100多万元。 村委会则辩称,事发地点是承包给程某的鱼塘,不是挖泥后形成的水坑。同时,村委会还认为,儿童溺水是因为家长未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死者均为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法定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义务。同时,事发期间正值暑假,教育部门也规定中小学生在暑假不得到野外的水塘游泳。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致使孩子违反规定引发事故,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程某对其承包的鱼塘未做到安全管理,在事件中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村委会作为鱼塘的所有人,虽将鱼塘承包给程某,但此系内部关系,对外并不能免除其应尽的安全管理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就此作出判决:判令鱼塘承包人程某向儿童的家长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 9.5万元;村委会赔偿 4万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程某与村委会均没有履行赔偿义务,而程某在家长们的追讨下,竟然跑到外地,下落不明。 赔偿金索取无门,家长们于是拒绝马上火化小孩的尸体,要求把尸体存放至索取到赔偿为止。直到今年,孩子尸体存放两年多,仍然未得到火化。到2006年 3月,众家长才向中山市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判决结果。 为尽快执行此案,执行法官经过一个多星期的不懈努力,村委会终于同意支付由其承担的赔偿份额,并于今年 4月 14日将款项汇至法院执行账户。同时,执行法官终于找到了程某,程某及其亲属支付了 25000元,并就余款部分与法院达成了的执行和解协议。 10万多元的执行款悉数送到三方家长手中。但是,由于事发后家长们一直不同意火化孩子的尸体, 4名儿童的尸体一直冷冻在殡仪馆,殡仪馆收取的停尸费用两年时间合计已接近10万元。也就是说,家长们几乎要将赔偿款全部用于支付冷冻费。 事件引起了中山市各级政府和市中级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通过协调,殡仪馆减免了存尸费用。中山市人民法院同时还决定,免交此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 有关专家就此提醒,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身没有错,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使用不正当的维权手段,将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此案中的家长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请求法律的保护。而采取上述的极端方法,无异于“雪上加霜”,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没有一点帮助。 编后: 尽管此案与“乘客‘霸机’最高可拘15天”一文表面上没什么关联,但实质上都属于“过激维权”,“过激维权”使维权者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却未必能获得他所希望的结果,甚至于会使自己蒙受更大的损失,“有理”也不能有恃无恐,还是冷静下来,如专家所提醒的,采取积极的态度,寻求法律的保护才是上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