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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教师带薪休假权益为何被剥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11:18 南方报业网

  来信/来论

  

  随着暑假来临,一批代课教师又面临着和学校重签合同的关口。续签的教师在下学期可以领到暑期8月份的工资,而不续签、不续聘的教师,工资只发到7月份,8月份工资就此

泡汤。就因为合同书上终止日期是7月份。贵报7月12日《假期被解聘,暑假工资泡了汤》报道说这只是个别民办学校。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只存在于民办学校,在深圳很多公办学校照样奉行这样的规矩。

  《教师法》在教师权益条款中早已明文规定: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既然合同终止日期是7月份,就意味着已完成了一年的教师工作,应该享受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这样一个原本简单明了的事情,偏偏学校领导乃至主管部门教育局,竟能拿着合同终止日期作不发工资的借口。

  即便是对文字表达的理解有歧义,究竟是法大还是合同大?想来每个稍有文化的人都能说出正确答案,可领导们都懒得听你说这些,要较真就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知会裁成什么结果,先交500元仲裁费!老百姓讨要自己的一点应得的劳动报酬就如此艰难!呜呼!如果是这样,这合同不签也罢!问题是出在合同上,还是出在某些领导的良知上?

  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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