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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政复议能力为何会偏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11:18 温州新闻网

  日前,第七届全国行政复议协作会议闭幕。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负责人在发言中指出,当前一部分行政纠纷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70%未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纠纷直接进入了行政诉讼,这是行政复议能力偏弱的重要标志。为此,要求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能力建设势在必行。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具有两个特点: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行政复议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如果公民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复议不用交缴费用,而且有严格的复议时间限制,对公民来说更为直接和便捷。可见,行政复议制度既节约了百姓的诉讼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对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北京市从2000年至2004年受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6691件,其中依法维持的3677件,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506件,不予受理的751件,作其他处理的1757件。从北京市复议机关处理这些案件中,相关人士发现,目前的复议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案件涉及的行政种类越来越广泛,涵盖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不作为等各个方面。二是案件涉及的部门越来越多,目前已涉及到20多个部门。三是群体性复议案件的数量从无到有,逐年增加。四是申请人聘律师参与复议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多。五是行政争议案件中涉及城市规划许可、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拆迁等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的达到行政争议案件的70%以上。

  然而,如此好的一项制度,一些地方的行政复议能力却偏弱,或因搞官官相护,或因人力不足等原因,将合法的行政复议申请拒之门外。与此同时,还有这类现象,对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与公权力的运用有关的纠纷,老百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一些部门只作简单化处理。《半月谈》报道的一桩行政复议案更为恶劣,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政府强行拆除一民营企业厂房后,该企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葫芦岛市政府虽受理申请,但却拖延3年不作出决定。市法院判决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市政府置若罔闻。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竟拒绝执行。

  党和政府对建立和完善化解纠纷长效机制的要求日趋迫切,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把行政纠纷依法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防止行政纠纷扩大和激化,以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一项重要制度和主要渠道,将在这种形势下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但如果行政复议总是让当事人折腾得筋疲力尽,那么,无论如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都恐怕会是一句空话了。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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