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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加分”乱象正是“加分”法规化的契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12:00 光明网
慕毅飞

  福建省一位学生家长,一年多前得知见义勇为者子女高考可获加分后,便将他2003年水中救人一事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因未获认定,便将公安局告上法庭(7月12日《中国青年报》)。于是,人们关注起考试“加分”,发现各地的“加分”各行其事,乱不堪言。三好生加分,特长生加分,学科竞赛获奖者加分,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归国华侨加分,城镇现役军人的子女加分,甚至于博士父母的子女也加分……乱象本身不是好事,但它若能成为“加分”法规化的契机,则未必不是好事。

  教育公平,决定着人生起点的公平,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社会最根本的公平;教育竞争,诱使了无数家庭投入全部的希望,甚至于不惜倾家荡产,所以它又是涉及面最广也最无情的竞争。一分之差,霄壤之别,更不用说加了5分、10分,乃至20分。由此说来,考试“加分”如果存在不合理,那可能就是整个社会最不可容忍的不合理。

  当然,公平是相对的,出台加分政策,初衷就是为了公平。这主要体现在照顾性的加分上。譬如烈士子女,生活在一个残缺的家庭,难免会对学习造成一些不利,通过“加分”加以补偿,正是社会公平的体现。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基础相对薄弱,学生的成绩很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有了“加分”,就有了合理的补偿。归国华侨,支援了祖国的建设,放弃了国外优越的生活,也放弃了子女接受优质教育的可能,通过“加分”体现一点补偿,合情合理。

  但这样的照顾越来越多,偏离公平也就越来越远。城镇现役军人的子女可以加分,农村的现役军人呢?现役军人的服役年限毕竟有限,年限长些可以随军。若以父母不在身体为由加分,远洋货轮的、在外探矿的、青藏修路的……是否都该加分呢?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应体现在本人的待遇上,而不必体现在子女的加分上,这毕竟跟子女无关。至于给博士父母的子女加分,不是什么照顾,简直就是歧视,除了荒谬与滑稽,毫无合理性可言。即使原有的照顾性政策,也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譬如,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政策,只应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的考生适用;归国华侨的照顾政策,怕也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一句话,照顾性的加分政策,纵然合理,也须严控。

  至于单纯的鼓励性加分,怕是没有什么合理性可言的。真正的体育艺术特长生,自可报考体育艺术院校,何须再加什么分?学科竞赛获奖者,本就会在学科考试中占优势,也不必再加分。遇到个别单科畸优的学生,可以走自主招生的路子,“特招”则可,也不必弄出一个“加分”的政策——数学考零分的钱钟书,加了20分,怕也进不了清华。至于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早就在学习中得到了足够的厚爱,无须再赐予加分。否则,就会有许多假冒的二级运动员,就会有许多家长花大钱让孩子考这个级考那个级,就会有许多藏有猫腻的竞赛,就会有许多权力侵蚀到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中……教育便不再有公平可言。

  治理“加分”乱象,不仅要厉行“减法”,坚决杜绝乱开口子;而且必须立法,通过法的手段,严格控制加分的对象与分值。考试的舞弊,既然要受到法的严惩;考试的加分,就理应受到法的严控。对公平的考试来说,舞弊就像暗偷,不合理的加分,则形近于明抢,同样没有等闲视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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