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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应该谁来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12:30 生活报

  帮办记者 孙畅

  案由:1993年5月2日10时许,刘某、徐某、边某三名未成年人行至当地一河边时,看见河对面洗鞋子的马某,也是未成年人。刘某提议用石子砸马某的鞋子。于是,三人纷纷用石子砸向马某。不料一粒石子砸中马某的左眼。经医院治疗,诊断马某为左眼球破裂伤,住院30天,用去医疗费909.52元,交通费88元,住宿费30元。这笔医疗费用是否应该由三个

孩子来出呢?

  对此,帮办记者采访了专业律师,据元辰律师事务所的张博为律师介绍,在本案中,刘某、徐某、边某三人扔石子,造成了马某被伤害的事实,可没有证据证明到底是谁造成了马某的伤害事实。对于类似的案件一般按照共同危险行为来认定。

  本案中刘某、徐某、边某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玩耍扔石子在主观上既没有共同伤害马某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但他们用石子砸鞋应该说是一种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有危险的行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该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对这种共同危险行为,可以认定其为共同侵权,应该由刘某、徐某、边某承担连带责任。其法定代理人即他们的父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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