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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益诉讼案件屡次败诉的法律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16:36 浙江在线

  7月15日,媒体报道了两例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一是法学博士状告全国牙防组认证欺诈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全国牙防组与李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李刚的起诉;二是第七次提起个人公益维权诉讼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郝劲松起诉地铁公司要求退还5毛钱如厕费案,被北京市一中院以起诉复八线厕所违法收费的理由不足为由终审驳回。

  上述两个公益诉讼案件均以败诉而告终,再次凸显了我国公益诉讼的步履维艰。事

实上,此前发生的许多公益诉讼案件,除了为数不多的几起个人公益维权诉讼案获胜之外,多数诉讼案件尤其是以公权力和强势部门为被告的公益诉讼,多以败诉或原告撤诉而告终。公益诉讼败多胜少,特别是与违法或侵权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更是鲜有胜诉者,其根源在于我国规范公益诉讼的法律严重滞后,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致使公众、社会和司法机关都无所适从。

  因为在我国现有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根本就没有公益诉讼这一概念,更没有相关规定,对于性质、诉讼主体、判决结果的适用等等,都是空白,因此无论是否公益诉讼,一到法院,法院的受理和判决标准都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先是判断其诉讼性质,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然后再甄别原告是否与被告的违法侵权行为有利害关系,否则就会毫无例外地驳回诉讼请求。按照这样的标准,越是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件,越没有胜诉的可能,要么不予受理,要么驳回请求。

  因此,当前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迫切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不仅要给公益诉讼一个名分,而且要规范其中的各个环节,使公益诉讼能够真正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避免同类诉讼反复提起,加大公众维权成本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作者: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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