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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宅设计院股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1:16 东南快报

  本报讯厦门市住宅设计院改制后股权转让引发官司,11职工将改制工作组2成员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设计院股份转让招标行为和中标结果无效。但厦门思明法院判决说,两个被告并不是适格被告。

  厦门市住宅设计院(下称设计院),原是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称土房局)设立的事业单位,2003年9月改制为企业。

  2003年12月9日,土房局决定成立“厦门市住宅设计院改制工作组”,负责具体改制工作。被告郭某、柏某也是其中成员。

  据设计院11名职工介绍,设计院改制方案规定,设计院改制后由在职职工持股,股权设置方案细化后经股东会通过方可实施。

  法院查明,2005年9月21日,设计院召开职工大会通过决议,到会职工表决自愿将所有股份委托工作组进行出让。原告中的陈某、张某二人没有参加此次大会。

  2005年9月30日,设计院举行职工股权招标会,厦门一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称“工作组组长当场宣布苏某中标”的招标活动、结果依法有效。

  11名职工诉称,郭、柏两人未经他们同意,擅自以工作组名义将11职工享有的设计院股份进行招标转让。判决书显示,他们还将工作组其他8成员列为第三人。

  法院一审判决称,两被告不是委托合同相对人,与官司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主体,驳回起诉。

记者 陈艳 通讯员 帅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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