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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过期 2万得而复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2:14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彭信琼报道王先生赢得了2万元判赔的借款官司,但欠款人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当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告知:过了申请执行期限。

  王先生和李先生是多年的朋友。2002年,李先生向王先生借款2万元。后来,两人因琐事关系恶化,王先生几次追索借款都被李先生拒绝。王先生于2003年2月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李先生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王先生借款2万元。2003年3月1日,判决

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李先生却希望王先生念在朋友的份上,延长还款期限。王先生便私下与李先生约定,李先生在2004年5月8日前一次给清2万元借款。

  到了2004年的5月8日,王先生找到李先生,李先生再次言而无信。无奈,王先生当天便向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告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的申请执行期限,因而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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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了期限法院不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当事人必须在此期限内申请执行,才能使法律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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