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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引"桃色新闻" 村妇拿法律武器维护名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3:1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通讯员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东部一个非常偏僻、闭塞的小山村的胡飞,因与同村人刘自清发生土地纠纷,便联合姘妇吴艳花以非常恶毒、卑劣、下流的手段,辱骂、侮辱刘自清,致使刘因羞愤差点以死寻求解脱。

  2006年7月14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刘自清打赢了这桩名誉权官司。

  纠纷引起“买又”诽谤

  胡飞与今年48岁的刘自清是同村人,两者因为土地而发生纠纷。胡飞认为刘自清侵犯了他的权益,因此对刘自清怀恨在心。因此,他决定想办法整治刘自清。

  2005年6月13日晚,同村的周文胜到刘自清家与刘的丈夫聊天。村民串门走动这本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被“有心人”胡飞发现了,他如获至宝,“灵感”也来了。当天晚上,他开始与姘妇吴艳花琢磨这件事情……

  第二天一早,当地群众发现石板路上有多处写有侮辱周文胜与刘自清的文字。消息传到刘自清耳朵,她去看后大为震惊,认定这些字是胡飞所写,便去质问胡飞,胡飞否认是他写的。双方矛盾升级。

  胡飞与吴艳花见刘自清软弱可欺,便变本加厉,使出损招,继续把刘自清与周文胜“搞臭”。

  2005年10月15日上午7时许,胡飞在本村加办屯坳口上张贴两张大小字报,被本屯谭某等人当场发现,谭某等人将大小字报捡起后交给刘自清。大小字报的内容都是恶毒侮辱、诽谤刘自清与周文胜“买又”(当地方言,指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在当地是一种极为羞辱人的说法)等淫秽、下流语言。

  之后,胡飞与吴艳花又多次侮辱诽谤刘自清与周文胜。

  刘自清与周文胜这件“桃色新闻”很快被广为传播,整个山村以及周边地区几乎家喻户晓。

  法院判决清者自清

  2005年11月,刘自清与周文胜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要求解决,但调解无效。胡飞与吴艳花继续侮辱诽谤。

  胡飞与吴艳花的侮辱诽谤,给刘自清与周文胜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刘自清为此几欲自杀以求解脱。

  在村里懂得法律的好心人指点和帮助下,刘自清打消了死的念头,她要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2006年3月3日,刘自清与周文胜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胡飞与吴艳花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5万元。

  2006年5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胡飞否认书写大小字报诽谤原告。法官经多次征求进行笔迹鉴定,但被告胡飞拒绝。

  原告则提供了强用力的证据:有队干、本村村民委员会材料;在公路边、电杆上拍摄到被告诽谤原告的照片4张;提供捡到的大小字报原版8张,复制版2张;39名本村村民联合提供被告诽谤原告的证明材料;更有证人蓝某、谭某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胡飞、吴艳花公开辱骂、侮辱以及采用大小字报的形式进行诽谤和贬低原告刘自清、周文胜的人格,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为此,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的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责令被告胡飞、吴艳花停止对原告刘自清、周文胜的侵害。限被告胡飞、吴艳花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向原告刘自清、周文胜进行赔礼道歉。并以书面形式在本村屯等地的明显位置张贴有向原告赔礼道歉的文字内容,以消除社会影响,恢复原告名誉,书写赔礼道歉的文字内容须经法院审查许可后方可张贴。

  限被告胡飞、吴艳花赔偿给原告刘自清、周文胜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刘自清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喜极而泣,一年多来的屈辱日子,现在终于可以告一段落了。(文中人名为化名)编辑:王香菊作者: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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