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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可落户我省城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3:20 东南快报

  本报讯今后,到我省务工的农民工,将享受与城里人同等的待遇。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对办理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实际在福建省城市或城镇连续居住满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外来务工人员,可落实城镇户

口。

  

  工资多少将有新标准

  根据《通知》,厦门、福州等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实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为企业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提供参考,也为农民工获取就业所在地工价信息提供服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与失业保险处处长魏香金介绍,省政府正在确定并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估计有关的文件很快就会出台。

  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水平,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

  突出贡献可落户城镇

  根据《通知》,我省将逐步解决长期在城市、城镇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口,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对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对农民工中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被企事业单位聘为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准予落户。

  魏香金透露,对于这个5年期限,今后还将进一步放宽,目前公安部门正在起草相关农民工落户的文件。

  子女入学同城里待遇

  按照《通知》,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

  输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生均公用经费,并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

  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此外,农村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同当地学生一样免除学杂费。

  农民工可入城镇医保

  魏香金说,我省将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提供了三种大病医疗保险供农民工选择。

  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流动性大,收入较低的农民工,可以采取低费率和更灵活的缴费与待遇挂钩办法,重点解决其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对收入不稳定的农民工,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籍或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我省还要求有关部门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记者 艾兰 实习生 李飞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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